設備託管及場地、電力與網路使用合作協議(試行草案)
合約編號: AGR-TW-HOST-001
關聯規章: SOP-TW-HOST-001(臺灣家庭遠端工作站部署與託管標準作業程序)
第一條 合作目的
1. 甲方擬將其合法持有之小型電腦設備(以下簡稱「本設備」)放置於乙方同意使用之住宅空間,供甲方進行合法遠端辦公、程式開發、系統管理及其他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之業務用途。
2. 乙方提供約定之設備擺放空間、供電電源及家用寬頻網路接入條件,不參與甲方之日常營運、帳號操作、業務決策或任何資料處理。
3. 本合作關係為單純之場地、電力及網路設施使用協同,不構成僱傭、勞動派遣、合夥、共同經營、隱名合夥或任何第三方網路服務之代理與經銷關係。
4. 業務性質專有定義: 本設備嚴格定性為「甲方自用之加密虛擬私有網路(VPN/Overlay Network)遠端辦公工作站」,絕非對外公開開放之公共商業代理伺服器(Public Commercial Proxy Pool),亦不得用於任何 P2P 檔案分享、大宗爬蟲或違反一般網路禮儀之行為。
第二條 設備與所有權歸屬及零資本支出保證
1. 乙方零資本支出原則(Zero Capex): 本設備及其附屬運作週邊配件(包含但不限於主機本體、原廠變壓器、獨立過載保護延長線排插、Cat 6 網路線、系統自舉安裝隨身碟、計量智慧插座等,以下統稱「本設備及配件」),100% 全額由甲方出資採購寄送,或由乙方代購後於到貨 3 日內全額實報實銷。乙方完全無須承擔任何設備採購出資、墊資、折舊或殘值損失風險。
2. 本設備及配件之物權、所有權及處分權均完整歸屬於甲方。雙方於交付時應共同建立《設備資產交接清單》(同 TW-F02 / TW-F05),詳實記載主機與週邊物料之型號、機身序號、數量、配件清冊、外觀存證照片及點收交接日期。
3. 未經甲方事前明確書面同意,乙方無需亦不得擅自操作、使用、拆解、變更設定、轉售、質押、出租或將設備轉交予任何第三人。
4. 本設備及配件之一切軟硬體升級、維修保固、零組件更換、折舊及跨國/本地運送退回費用,全數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場地、電力及網路設施
1.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之住宅約定位置提供平穩、通風之擺放空間,並提供符合一般家用電氣安全條件之電源插座與寬頻網路接入。
2. 甲方保證僅對本設備進行加密遠端管理,嚴格實施網路邏輯隔離,未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絕對不得探測、掃描、監聽或存取乙方家庭私人網路或私人聯網設備中的任何資料。
3. 甲方設備不對外映射或裸露任何公網監聽連接埠(No Port Forwarding),連線流量特徵符合常態遠端辦公之合理寬頻使用,符合電信網路業者(ISP)之一般住宅寬頻服務契約、住宅公寓大廈規約及中華民國相關適用法令。
4. 乙方提供之網路為家用寬頻,乙方不保證特定外部實體公網 IP 位址永久不變,亦不保證網路全年 365 日無中斷或具備商用機房等級之服務可用率(SLA)。若因電信業者不可抗力之線路維修或浮動 IP 變更,不視為乙方違約。
5. 甲方承諾絕不將本設備或網路安排用於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未經授權之公開商業代理池、或超出雙方書面約定之業務用途。
第四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試行階段以一臺主機設備為原則,費用項目及計算標準如下:
1. 基本託管合作報酬(首臺定額): 新臺幣 1,000 元/月(固定月結補貼,涵蓋場地空間、寬頻接入及日常極偶發之被動斷電重啟照應)。
2. 多臺規模邊際遞減原則(Scale-Down Curve): 因家庭寬頻、實體擺放空間及日常照應具備高度共享性,若後續經雙方書面合意擴充設備臺數,新增設備之託管報酬適用規模邊際遞減費率,絕非依首臺金額倍數線性疊加:
- 第 1 臺: 新臺幣 1,000 元/月(基礎託管金);
- 第 2~3 臺: 每新增一臺增加新臺幣 500~600 元/月;
- 第 4~5 臺: 每新增一臺增加新臺幣 300~400 元/月(5 臺月度總包約 NT,600~3,000 元);
- 6~10 臺(微型節點櫃規模): 實行月度總包上限封頂制(上限封頂新臺幣 4,000~5,000 元/月)。
3. 設備實際用電補貼(消除倒貼疑慮): 為反映臺灣電力公司夏季累進高階電價之真實成本,雙方合意採以下二擇一方式結算:
- 方案甲(智慧計量實報實銷,推薦): 經智慧計量插座記錄當月設備實際累積用電度數(kWh),乘以當期乙方台電電費帳單之真實邊際級距電價(或帳單平均每度電價)核實全額補貼;
- 方案乙(充足定額包干制): 若未裝設計量插座,每臺主機每月固定補貼新臺幣 180~250 元(按夏季高級距邊際電價充分覆蓋,確保乙方絕不倒貼電費)。
4. 新增或升級網路費用: 若因甲方業務需求須升級寬頻速率或增設獨立線路,須經雙方事前確認同意,由甲方全額負擔經同意之實際新增支出。
5. 代購週邊耗材與配件實報實銷: 乙方受甲方委託於臺灣當地代為採購之過載保護延長線排插、網路線、自舉安裝隨身碟、計量插座等必要週邊配件,憑購買發票、收據或電商訂單截圖,由甲方全額返還代墊款項(於到貨確認後 3 日內即時返還,或併入首期費用結算)。
6. 嚴禁單次重啟維護費: 每月 NT,000 基本報酬已包含極偶發之被動斷電重開協助,雙方明確約定不另外計收任何單次按件之重啟費、維護費或 on-call 待命勞務費,防範道德風險。
甲方應於每月約定之結算日(原則為次月 5 日前)核算並支付全數款項至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第五條 系統運行與現場協助責任
1. 甲方負責本設備之全部遠端管理、狀態監控、系統更新、資訊安全防護、弱點修補及業務資料定時備份。
2. 乙方之現場協助義務僅限於以下約定之極簡易實體動作,除此以外無須承擔任何 IT 技術工作:
(1) 初次收件與點驗: 協助簽收主機及週邊配件包裹,拆箱核對外觀與物料清單;
(2) 硬體定位與接線: 將設備擺放於通風平穩位置,插上專用延長線排插,將網路線直連路由器 LAN 孔;
(3) 首裝自舉引導配合(一次性): 若主機需現場執行首次自動化安裝,依甲方簡明圖示引導插入安裝隨身碟、開機依提示按鍵啟動,於安裝完成後拔除隨身碟並重啟;
(4) 狀態拍照確認: 協助拍攝電源指示燈及網卡燈號之運作狀態,回傳甲方確認;
(5) 異常被動協助: 於遠端失聯或斷電復電後,依甲方通知協助查看燈號,或執行一次拔除電源插頭等待 10 秒後重插之硬重啟動作(屬極偶發動作,每月預期 0~1 次,已納入基本月費,不另計費);
(6) 緊急安全防線: 發現設備異常高溫、異音、焦味、冒煙或漏電時,有權且必須第一時間拔除排插電源,確保人身與住宅安全,並即時通知甲方。
3. 免責與邊界紅線: 乙方絕無全天候故障值班、軟體除錯、命令行輸入、作業系統維護、帳號管理、密碼保管、資安合規保證或承諾系統服務不中斷之義務。
4. 自愈機制與硬體缺陷召回: 甲方系統具備 BIOS 來電自動開機(AC Power Recovery)及看門狗自動自愈架構。若單一設備於單月內發生非住宅停電所致之死機或失聯超過 2 次,判定為硬體瑕疵或環境不適,甲方應無條件安排快遞召回更換良機或退租,嚴禁將硬體故障轉嫁為現場按次計費之勞務。
第六條 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
1. 甲方對本設備之一切遠端存取必須採用端到端加密通道(如 Tailscale 專網及加密 RDP),嚴格禁止公網直接裸露連線連接埠。
2. 甲方承諾絕不透過本設備監看、攔截、蒐集、分析或側錄乙方及其同住家庭成員之私人網路活動與個人隱私。
3. 乙方無須知悉、保管或處理甲方之任何營運帳號、密碼、金鑰、商業機密或客戶資料。
4. 若業務運作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受保護資訊,甲方承擔全部法定合規保護與跨境資料傳輸之法令責任。
5. 合作關係終止時,甲方應於遠端全面撤銷存取憑證、金鑰,並依約徹底抹除或安全移轉所有相關資料。
第七條 責任歸屬與免責條款
1. 甲方對本設備之運作行為、應用軟體合規性、業務帳號行為、網路流量及產出內容之合法性負完全法律責任。
2. 乙方對甲方之商業營運結果、業務收益、平台帳號停權、一般寬頻短暫斷線或不可抗力之停電,不負任何損害賠償或保證責任。
3. 因任一方故意、重大過失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造成他方實質損害者,依中華民國適用法律及可歸責事由負賠償責任。
4. 甲方應全額負擔因本設備正常或異常運作所衍生之合理水電支出及經雙方事前確認之必要維修費用。
第八條 試行期間與規模擴充
1. 雙方自設備首次通電上線日起,進行為期 30 日之試行合作。
2. 試行期權益保證: 試行期間甲方照常全額支付首月 NT,000 基本託管報酬及實際電費補貼。試行期若未通過或任一方不續約,甲方自費安排黑貓宅急便或順豐物流上門收件取回全部設備與配件,乙方無任何資本支出或折舊損失。
3. 試行期滿合格後,經雙方書面確認得續約或轉為按月常態維運合作。
4. 任何後續規模擴充均須符合第四條第二款之規模邊際遞減原則,並重新評估家庭電力負載、散熱與安全條件,簽署書面附約後始得進行。
第九條 終止與設備取回
1. 於試行期滿後之常態合作期間,任一方得提前 30 日以書面(包含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明確訊息)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
2. 若發生以下重大情事,乙方得立即暫停本設備之供電與網路連線,並即時通知甲方:
- 設備涉及違法違規活動或遭司法/執法機關調查;
- 現場發生冒煙、漏電、火災疑慮等重大安全隱患;
- 房屋產權、租約或住宅大樓規約限制;
- 電信業者提出侵權警告或要求停止服務。
3. 合作終止後,雙方應於 14 日內完成設備資產點交,並由甲方安排快遞物流上門收件取回,所有運送與保險費用由甲方全額負擔。
4. 甲方應於設備寄回前結清所有已發生之託管報酬、用電補貼及代墊費用。
第十條 準據法與爭議管轄
1. 本協議之解釋、效力、履行及爭議解決,均以中華民國(臺灣)法律為準據法。
2. 凡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友好原則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住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